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有关决策部署,逐步探索构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我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数量及标准
(一)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文件要求,全市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量以农户承包耕地面积内的计税面积为测算基数,按105元/亩标准发放。
(二)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按照(湘政办发〔2015〕72号)文件要求,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即在种植一季农作物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的基础上,种植双季稻的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我市双季稻种植补贴发放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统计局核定的2021年双季稻种植面积35.55万亩为基数,按每亩70元的标准发放双季稻种植补贴资金。
(三)结余资金使用。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用于2022年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重点用于对2022年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镇(街道)要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精准确定补贴对象。各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要求,精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真正做到“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对不符合补贴发放要求的及时修改、更新该农户的补贴信息。
(三)按要求进行公示。在资金发放前,各镇(街道)在镇级公开公示栏将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见附件1)进行公示,主要公示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的依据等内容。同时,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各村(社区)在村级公开公示栏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附件3)公示本村所有农户的补贴对象、补贴数量、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镇(街道)需自留一份所有公示影像资料,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一份。
(四)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市财政、银信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市财政部门从补贴发放开始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上上报补贴发放数据,直至补贴全部发放完毕。同时,在市农业部门将资金发放明细录入株洲醴陵市监督服务微信群平台后,各镇(街道)须组织各村(社区)登录株洲醴陵市监督服务微信群平台,将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在本村(社区)“幸福株洲醴陵”微信群进行分享并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也不得以统筹安排等借口,将发放到户的资金收回镇、村集体账户,发现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醴陵市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醴粮生办发〔2022〕8号 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