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
2024年省财政下拨我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648万元,为规范和加强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请各镇(街)人民政府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一、生猪防疫及粪污治理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各镇(街道)、村级
申报条件:疫病防控及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积极配合,粪污治理力度较大的镇(街道)、村。按照防疫投入经费、工作力度和粪污治理效果开展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资料:《醴陵市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表》、对公账号、2024年度防疫及粪污治理资金使用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整村粪污集中处理运营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整村推进的村
申报条件:村委会切实履行起本村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全村的粪污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转,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资料:《醴陵市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表》、粪污收集处理台账、运行记录、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号。
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畜牧洗消中心防疫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畜牧洗消中心
申报条件:
1、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按照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屠宰量、动物疫病防控情况、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申报。
2、畜牧洗消中心,按照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洗消数量、非洲猪瘟监测量、动物疫病防控等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资料:《醴陵市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表》《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数据、洗消台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号等资料。
四、生猪产业发展资金申报
(一)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申报条件:2023年以来获评湖南省或农业部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上级下发文件为依据,不重复申报)。
(二)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申报条件:2023年以来获评省级或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以上级下发文件为依据,不重复申报)。
(三)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建设
申报条件:2023以来在畜牧等部门备案的新、改扩建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栏舍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已建成投产和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设与养殖量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在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的养殖场。
(四)良种引进
申报条件:在加强生猪品种资源保护、培育、优质品种引进、改良本地生猪和种猪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对提高本地生猪质量,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发展的养殖企业;办理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生猪规模养殖场
申报条件: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粪污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警示标识、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按要求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兽药减量行动。
2、建设有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齐全;签定粪污消纳协议或土地流转协议。
3、建立疫情报告、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服从畜牧部门管理,建立了《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
4、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经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检疫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期间内动物防疫检疫、养殖污染防治、食品安全工作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立案处罚。
一档:年出栏生猪500—999头的规模养殖场;
二档:年出栏生猪1000—1999头的规模养殖场;
三档:年出栏生猪2000—4999头的规模养殖场;
四档:年出栏生猪5000—9999头的规模养殖场;
五档: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申报资料:《醴陵市2024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照片、栏舍内生猪投产照片、制度上墙照片、养殖档案、申报单位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湖南智慧兽医APP上的检疫出证记录、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号或企业对公账号、环保部门的备案等资料(企业、养殖场户根据申报内容提供相应资料)。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并组织辖区内符合要求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申报,同时对申报条件及资质等进行审查核对,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于9月15日之前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牧股(411室),联系人:吴蒋,联系电话:16670330668。
醴陵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