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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6 访问: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行政执法主体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见附件1)

三、执法权限

依法统一行使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依法查处醴陵市辖区范围内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利用与保护、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编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1

180****9001

赵强

党员

2

180****9003

李建华

党员

3

180****9015

黄志斌

党员

4

180****9007

蒋枚丰

党员

5

180****9009

谢秋仁

党员

6

180****9005

谢芝明

党员

7

180****9006

李锦田

党员

8

180****9011

孙  静


9

180****9010

张  忠

党员

10

180****9017

易利群

党员

11

180****9016

黄小红


12

180****9019

刘干华

党员

13

180****9014

刘艳辉

党员

14

180****9018

文平乐


15

180****9008

廖波

党员

16

180****9013

李智


17

180****9012

王佼伟


18

180****9030

旷宇



编辑:醴陵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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