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醴农(动监)罚〔2025〕1号 | 周**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 周** | 2025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醴陵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线索,反映我市明月镇水口山村某养殖场从江西省南昌市调入种猪59头,未经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明月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调入的种猪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当事人周**开展了询问调查,初步查明当事人周**于2024年4月12日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农牧有限公司购买长大二元母猪59头,租赁豫LL**67车辆通过道路从江西省南昌县运至湖南省醴陵市,未经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