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醴农(农药)罚〔2025〕2号
| 醴陵市**农资商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醴陵市**农资商店 | 92430281MA**045P1J | 郭** | 2025年4月28日,醴陵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农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40包2甲4氯钠,191瓶甲维·虫螨腈、35盒溴氰菊酯、243包溴氰·吡虫啉等农药产品,标签标注:①2甲4氯钠,有效成分及其含量:2甲4氯钠56%,剂型:可溶粉剂,低毒,净含量:8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09167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71,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年01月18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化工有限公司;②甲维·虫螨腈,利田稻滕®,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虫螨腈10%,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剂型:悬浮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1/5,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48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107,净含量:30克,受托企业名称: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③溴氰·吡虫啉,总有效成分含量:2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吡虫啉18%、溴氰菊酯2%,剂型:悬浮剂,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428,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登记证号:P02015034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12,受托方信息:安阳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④溴氰菊酯,敌莎使®,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溴氰菊酯2.8%,剂型:乳油,中等毒,净含量:40毫升(4毫升×10支),生产日期:2023/03/06,质量保证期:二年,农药登记证号:P02009698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88,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 |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4批次农药产品,分别是:40包2甲4氯钠(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年01月18日,净含量:8克),191瓶甲维·虫螨腈(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1/5,净含量:30克),35盒溴氰菊酯(净含量:40毫升(4毫升×10支),生产日期:2023/03/06)、243包溴氰·吡虫啉(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428); 2.罚款3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