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醴农(兽药)罚〔2025〕5号 | 醴陵市城区**兽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 醴陵市城区**兽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 92430281MA**G1AQIQ | 张** | 2025年6月18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事件编号为030020250616001659的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称市民反映:来电人在**寿药(醴陵阳三石街道阳三路防洪街6号)购买的痢毒一包,花费了22元,该兽药二维码无法溯源,该产品的厂家实际不存在,诉求是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月19日,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城区****饲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门面货架上有8包“痢毒一包”兽药产品,标签标注:雅思特,兽药G MP验收通过企业,证书编号:(2022)兽药GMP证字237号,许可证号:(2022)兽药生产字12923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29****75,痢毒一包,兽用,黄连解毒散,【规 格】250g,【生产日期】20241211,【生产批号】20241211,【有限期至】20261210,安微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电话(Tel):0558-676****。当场使用手机端国家兽药综合查询软件扫描“痢毒一包”兽药产品包装袋二维码,国家兽药综合查询软件马上退出。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未查询到批准文号为兽药字129235175的兽药产品信息,未查询到生产厂家为安微省雅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痢毒一包”兽药产品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属于按照假兽药处理的情形。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立案查处。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 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痢毒一包”8包、“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5包、“地美硝唑预混剂”4包、“卡巴匹林钙粉”4包、“阿莫西林可溶性粉”6包等5批次兽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886元; 3.罚款2800元; 罚没款合计3686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缴纳罚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