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醴农(渔政)罚〔2025〕6号 | 何**、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何**、李** | 2025年7月24日上午,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株醴检刑行意〔2025〕34号)和《不起诉决定书》(株醴检刑不诉〔2025〕66号)。醴陵市森林公安局查明,2025年4月10日晚11点左右,何**与李**涉嫌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捕捞渔获物共44.995千克。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或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我局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渔获物和渔具(橡皮艇、逆变器、电瓶、竹竿和电鱼网等); 2、罚款5100元(何**4000元、李**11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