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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访问: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财发〔201836

 

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

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市委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醴陵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醴办发〔20141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醴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市直单位常驻地指来龙门街道、阳三石街道、仙岳山街道、国瓷街道、长庆示范区辖区范围内。

四、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醴陵辖区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我市标准执行(中晚餐各40元);在醴陵辖区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市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五、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注明事由和人员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七、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餐,厅局级160/·餐,其余人员140/·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121日起施行。

 

 

                    醴陵市财政局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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