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财政局
醴陵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醴财发〔2017〕37号
关于印发《醴陵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醴陵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醴陵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醴陵市财政局 醴陵市扶贫办
附件
醴陵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果,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发电〔2017〕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市财政分配到我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等,实行 “自主审批、项目报备”制,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结合年度脱贫任务,重点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安排使用。资金分配根据“科学扶贫、精准扶贫、扶真贫、真扶贫” 的工作要求,按以下方式安排: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主要按因素法(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平纯收入、贫困程度)进行分配,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公平、公正;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的60%必须用于贫困村,60%必须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60%必须用于产业扶贫(其中70%必须用于直接帮扶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构;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有利益连接关系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等,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不改变用途和方向。
第七条 相关部门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一)培育壮大特色水果、茶叶、油茶、无公害蔬菜、花卉苗木等特色优势产业;鼓励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乡村旅游业以及推广使用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扶持建设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培育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电商,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水电路等小型公益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成员实施“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对其家庭发展生产给予扶持;
(四)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开发工作而产生的监测、规划编制、审核等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可以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程序是:先由市扶贫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报备方案,召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讨论,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二)弥补亏损和担保金;
(三)修建办公楼;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企业担保金;
(九)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并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同时要加大各类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捆绑使用,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催办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对资金支付进度滞后的单位,财政会同扶贫办采取发催办函的方式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所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需经扶贫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后,方能报账付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主体须提供以下的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四)报账申请单;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
(六)合法会计原始凭证、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市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扶贫办审核批准备案,省扶贫办审核批准备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须上报省扶贫办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方案下达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市本级和各乡镇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共同作出补充规定。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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