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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8 访问: 作者: 来源: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果,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3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到我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县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省扶贫办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实行县“自主审批、项目报备”制。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根据“科学扶贫、精准扶贫、扶真贫、真扶贫” 的工作要求: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主要按因素法(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平纯收、贫困程度)进行分配,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公平、公正;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的60%必须用于贫困村,60%必须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60%必须用于产业扶贫(其中70%必须用于直接帮扶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构;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有利益连接关系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等,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不改变用途和走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审批、拨付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培育壮大特色水果、茶叶、油茶、无公害蔬菜、花卉苗木等特色优势产业;鼓励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乡村旅游业以及使用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扶持建设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培育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电商,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水电路等小型公益生产生活设施;

    (三)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成员实施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对其家庭发展生产给予扶持;

    (四)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开发工作而产生的监测、规划编制、审核等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程序是:先由市扶贫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报备方案,召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讨论,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二)弥补亏损和担保金;

   (三)修建办公楼;

   (四)弥补预算支出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同时要加大各类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捆绑使用,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条  所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需经扶贫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后,方能报账付款。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备方案经省扶贫办审核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上报省扶贫办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四)报账申请单;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

(六)合法会计原始凭证、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十五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经管等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所、乡镇会计代理中心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中央、省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共同作出补充规定。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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