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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1 访问: 作者: 来源:网站管理 字体[ ]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财建〔20159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二级单位:

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112

 

 

 

 

 

 

 

 

 

 

 


 

 

附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

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补助我省和省级预算安排并用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交通非税收入资金及其他中央和省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资金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其中项目管理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省财政部门为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和监督交通运输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含所属预算单位)及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运及站场等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

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安排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

内容:

(一)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水上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船舶标准化项目、渡口改造、路网结构改善工程(危桥改造、渡改桥、隧道及安保工程建设等)、特殊项目或小型项目等项目。

(二)养护类项目,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养护、国省干线公

路大中修、农村公路养护、省管航道养护及林路公路养护。

(三)管理类项目,是指为保证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

序发展而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全省交通建设及养护管理支出(含检测及监管支出等),行政执法监督、“三基三比”建设及执法装备配置支出,全省公路水路运输监管、维稳及节假日运输保障支出,全省公路水路安全监管支出(含船舶、船员管理支出),所辖二级单位困难补助支出,交通系统医院及学院发展支出,招商引资、定额编制及审查等支出,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支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支出(含高速公路还贷)及交通系统二级预算单位业务工作和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以及各类应急专项支出等。

(四)成品油转移支付市州项目,主要是指省转移支付给

市州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各市州应将转移支付资金纳入正常的预算编制使用范围,及时、合理并足额编制交通支出预算。

(五)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其他交通运

输事业专项支出。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项目为纳入省

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五年规划(或项目库)内的项目。

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项目资金按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本金额度进行分配;其他建设类项目按省政府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特殊项目或小型项目按省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定的额度执行。

第八条   养护类项目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形式,依据年度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签订的养护目标责任状,结合第三方路况检测情况及省交通运输造价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分配;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资金采用里程因素法、路况因素法和考核因素法进行分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数据(含已升为省道的原农村公路里程)及国省有关补助标准进行分配;省管航道养护资金按省水运管理局所属航道管理局管养里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分配;林路公路养护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形式,即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县面积、人口、养护里程等因素切块至各县,再由各县依照省里下达的控制额度,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市县上报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管理类项目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分常年专项和

新增专项,其中常年专项实行预算年度内滚动,无特殊情况,

其名称、金额及用途一般不发生变更(非税收入列收列支项目除外);新增专项应有明确的安排依据和预算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资金。

第十条   成品油转移支付市州项目资金分配根据上年下达

的市县成品油转移支付基数,结合省级财力安排。市县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

发展规划,结合年度交通运输建设目标和任务、项目建设进度、补助标准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支出预算,会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年度支出预算确定后,省交通运输厅向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管理类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交通系统管理支出实际需要,报送省财政厅核定相关项目支出。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报单位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流程: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具体

项目申报要求后,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并附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州申报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同意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确定的年度支出预算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申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路网结构改善工程项目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申报,水上建设项目及渡口改造由省水运管理局组织申报,站场建设项目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养护类项目申报流程:高速公路养护由省高速

公路管理局以还贷性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养护额度,小修保养支出及隧道经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管理类项目申报流程申报,中修及大修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年底路况检测情况在下年度年初申报;省管航道养护支出由省水运管理局按管理类项目申报流程申报;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支出及农村公路养护支出由省交通运输厅在确定的年度支出预算内按因素法制定各市州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同意后,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方案上报项目。林路养护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资金额度后,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因素法切块到各市州、县,各市州财政局会同林业局对各县市区的资金申请报告(现有林业公路里程、维护情况、资金筹措、申请总额、申请表等)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将项目申请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市州上报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资金不得超过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管理类项目申报流程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

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实行资金计划调度会议制度。每季度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财务、计划、工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资金计划调度会议。资金计划调度会议根据国省资金到位情况及各项建设任务进度等情况确定当季度各项交通专项资金计划额度。

第十七条   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资金计划调度会议情况,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建设类项目支出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除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单家下文外,其余资金均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并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养护类资金:高速公路中修及大修、国省干线

公路大中修、农村公路养护及成品油转移支付等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及隧道经费、省管航道养护等资金按管理类项目资金指标下达。林路养护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下达。

第十九条   管理类项目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

执行。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省财政

厅、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资金文件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后,

各市县由于政策性因素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调整的,必须提出正式变更申请,并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

的,应该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

资金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发布的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两

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照新设专项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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