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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1 访问: 作者: 来源:网站管理 字体[ ]

 

融资与债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与债务偿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融资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我市融资、债务偿还等事宜,领导小组由醴陵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融资领导小组下设醴陵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融资办作为融资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政府融资与债务的日常管理。同时,融资办作为专门机构编制融资债务预算,管理融资规模、市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和融资债务偿还等业务,并定期向市人大及常委会、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债务动态,提供有效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醴陵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醴陵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醴陵市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醴陵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投融资平台,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基金等为市政府而进行的投融资以及融资债务资金偿还等相关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是指以醴陵市融资平台直接举借的,以财政性资金收入(或财政拨款)为还款来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信用、合法担保、承诺还款、国有资产或其它政府权益让渡方式等融资形式形成的需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六条 市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安排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 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 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 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安排的需市财政配套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

()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 其他需要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融资平台、融资资金使用部门和融资债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政府融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实行计划的控制,打造诚信政府。

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融资办提出年度融资计划,经市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项目可申报融资与债务资金。合理确定债务种类、债务规模和债务期限,优化债务结构,最大限度的规避相对集中的偿债高峰。

第九条  最终债务人(指政府融资的各融资平台)申报融资与债务资金时,需向市融资办提供下列资料:

() 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 经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验的财务报表;

()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还款来源批件及还款计划;

() 还款承诺或担保(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文书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的意向书);

()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融资办要对各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项目,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融资办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报市融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对政府融资平台下达审批意见书。市政府确认的重大政府债务资金举借需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市融资办协助融资平台开展融资工作。融资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合同副本及还款计划到市融资办办理政府债务登记手续。由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的贷款项目,最终债务人与贷款银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需交市融资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二条 需要办理延期或重组债务的,由最终债务人向融资办提交相关资料,由市融资办提出意见,报请市融资领导小组批准。举借或延续政府债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融资债务统一由市政府决策、确定实施,各行政机关严禁举借债务;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确需举债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市融资办提出申请,纳入政府债务统筹管理。

 

第三章 融资与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与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融资办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的融资与债务资金直接转入国库专户,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由相关单位按计划如期缴入专户。专户资金使用实行债务使用人申报、市融资办审核、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专户资金限额内申请支付,并向市融资办提交资金支付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支付行为真实、合法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市融资办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承包商或供应商)。

第十七条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经市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由最终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预留最终债务人和市融资办印鉴。

第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均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若违反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有违规操作,市融资办停止专户资金的拨付,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债务偿还管理

第二十条  融资债务的偿还,必须明确偿还原则、偿还计划、偿还措施、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以及还款方式,坚持“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融资债务,按约定的还款计划筹集融资债务偿还准备金。下列资金可以作为融资债务偿还准备金来源:

(一)按融资总额的5%提取融资风险保证金;

(二)每年从财政预算收入中按10%比率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四)回收政府债权、财政性资金债权;

(五)配套资金安排的偿债资金;

(六)投资项目经营收益或提取的折旧;

(七)政府偿债资金的增值部分;

(八)最终债务人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不同来源的偿债准备金均在市财政国库设专户统一管理,由市融资办根据市融资领导小组的批示按计划偿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将偿债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最终债务人法人代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市融资领导小组根据偿债要求,对最终债务人下达当年偿债计划及考核办法,市融资办对偿债资金的筹集进行督促。对最终债务人实行偿债情况与工资、福利挂钩的办法,未能完成偿债计划的最终债务人,按比例扣减工资总额,停止发放奖金,停建各项福利设施。市融资办采取以下措施追偿:最终债务人的税后利润、政策减免、折旧、招商资金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偿债,凡清理闲置固定资产等变现资金全部用于偿债。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书面告知市融资办和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融资债务的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由市融资办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制定还款计划,纳入市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融资债务工作机制,实行“统借、统用、统还”的管理模式,建立融资债务管理台帐,对融资债务实施动态管理和滚动测算,力争把负债总额控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

   

第五章  债务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指定专人对融资的使用和偿还实行严格的监督,定期向市融资办反馈政府债务的使用、偿还和项目效益情况,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向市融资办和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市融资领导小组每年度末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融资及偿债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同级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政府债务额度较大的项目或债务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债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债务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优先和妥善处理政府债务,对所属债务单位使用政府债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最终债务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必须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有违规操作的,对融资平台法定代表和有关管理部门责任人除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融资与债务登记核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融资办对债务单位报送的市政府批准文件、借款合同、保证函件等相关资料,应当做好登记、立档、整理、核销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债务单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依期偿还借款本息后,于还款之日起15天内到市融资办登记核减政府债务余额。

第三十三条 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债务单位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使用政府融资效益情况报告,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二)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融资办复核注销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如遇资产重组、企业破产、合资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凡涉及政府性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将造成债务悬空的,必须向市融资办报告,经市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融资办要加强对政府融资与债务的管理,逐步构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要构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为重点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政府债务监测指标按年度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各项指标降低到风险预警线以下,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若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3个主要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风险预警线,则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定期向市融资领导小组报告政府融资与债务有关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充分、详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融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对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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