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休息人员津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根据醴政发[2003]34号、醴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离岗休息人员津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市委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岗休息人员除不享受各项工作性津贴补贴及工作性奖励(具体指岗位津贴、交通费补助、下村补助、住勤补助、先进奖、绩效考核奖、超收分成奖和其他专项奖等)以外,其他各项待遇与在岗人员同等享受。
二、提前离岗休息的领导干部,按原级别对应下一级在岗实职的标准发放移动电话话费补贴。提前离岗休息的一般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按在职的一般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话费补贴的50%进行补贴。
三、所发放的各项津补贴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单位应切实关心爱护离岗休息人员,有关福利待遇必须按规定严格到位。
五、此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醴陵市委组织部
醴陵市财政局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