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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教育机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办事服务项目目录及指南

发布时间:2017-08-18 访问: 作者: 来源: 字体[ ]

填表单位:醴陵市教育局

 

序号

   

行政许可

项目

1

设立民办幼儿园审批

2

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审批

3

设立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审批

4


5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1


2


3


4


5


办事服务

项目

1

年检、年审

2


3


 


                                 编制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填表单位:醴陵市教育局

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幼儿园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醴陵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股承办)

决定机构

醴陵市教育局

办理条件

1、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2、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3、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4、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5、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6、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2.5保。

7、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8、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

1、幼儿园办园审批表。

2、幼儿园园舍保健设施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园长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5、幼儿园保教人员花名册。

6、园长及保教人员学历证、任职资格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教育局职成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何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职成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程序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幼儿园办园申报材料表格》.doc

监督检查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23286111

咨询渠道

0731-2328034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

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醴陵市教育局109办公室

乘车路线

1路公交车至教育局站。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0731-23280341

 


                           编制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填表单位:醴陵市教育局

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受理机构

醴陵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股承办)

决定机构

醴陵市教育局

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符合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有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3、有固定或租赁期三年以上独立使用、相对集中的校园校舍。属全日制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属业余的生均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能同时开办2个以上培训班。学校无危房。有与办学规模配套的教室,每班一个,固定使用。有教师办公室,按全体教师配备座位,每座使用面积为3平方米。

4、属全日制的应有图书阅览室,生均图书20册以上,报刊种类30种以上。

5、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寄宿学校配备有冷热淋浴设施,有热水、开水供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厨房橱柜、炊具、餐具、消毒设施齐全,有独立的操作间和库房。

6、全日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业余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供学生休息活动的场地。

7、配备有与办学类别相匹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实验设备仪器。

8、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资金(含资产投入)不少于2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开办资金的l/3

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合理设立教育教学管理内部机构。

10、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的专职校长。校长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或担任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11、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属全日制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0%,属业余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0%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住址;

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法人的法人证书、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第345项材料。

(四)申诸分立、合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

7、分立、合产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五)申请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l、申诸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办理程序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教育局职成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何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职成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幼儿园办园申报材料表格》.doc

监督检查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23286111

咨询渠道

0731-2328034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

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醴陵市教育局109办公室

乘车路线

1路公交车至教育局站。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0731-23280341

 


                                    编制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填表单位:醴陵市教育局

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受理机构

醴陵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股承办)

决定机构

醴陵市教育局

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初级中学及小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3、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符合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有五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4、学校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合理设立教育教学管理内部机构。

5、设置民办初级中学及小学,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校长任职资格证书,高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初中校长及副拉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6、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不超过113,初中不超过118。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中在70%以上,初中在85%以上。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l/20所有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7、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单设高中或单设初中规划办学规模应达450人以上,完全中学应达900人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

8、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校舍建筑面积生均8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简易房。

9、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10、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寄宿学校配有冷热淋浴设施,有热水、开水供应。厨房橱柜、炊具、餐具、消毒设施齐全,有独立的操作间和库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

11、教学仪器配备达到省二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达到省二类标准以上,音、体、美、劳器材达到省二类标准以上。生均计算机0.1台以上。有符合标准和满足教学要求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卫生室等。

 

办理条件

12、有报刊、杂志30种以上。生均图书20册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13、举办者需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第8至第12条要求外,还须有运转资金30万元以上。

14、原则上学校举办者应自行建设校园校舍。如暂时不具备自建条件,学校举办者租借教育闲置教育资产或教育机构以外的符合上述第811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5年,且应提供可行的自建方案,在租借期满时完成自建。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住址;

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法人的法人证书、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悄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负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第345项材料。

(四)申诸分立、合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

7、分立、合产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五)申请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l、申诸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2、电话:0731-23280341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4、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提出初审意见,交本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实地考察

1、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负责人、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株洲市民办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

3、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30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专家考察报告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和

办理程序

专家考察报告,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3、时限:申请筹设为2个工作日,其他为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局办公会议审定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其他为1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醴陵市教育局职成股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株洲市教育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政策法规科、监察科

监督投诉电话:0733-2663717

五、许可事项: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对象: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据: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

(三)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报告;

办理程序

(二)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四)举办者或校长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等的证明文件。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初级中学、小学申报材料表格》.doc

监督检查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23286111

咨询渠道

0731-2328034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

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醴陵市教育局109办公室

乘车路线

1路公交车至教育局站。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0731-23280341


 

 

 

 

 

 

 

 

编辑:醴陵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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