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学校、片区督学责任区、中心学校、相关民办学校:
根据株洲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定期注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做好 2018 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上述 6 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 2 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在学信网上打印的带二维码的学历认证表(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市区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株洲恺德微创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在医院住院部,电话 28167359);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含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醴陵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电话:23677799。
7.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均可)。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点击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株洲市教育局(茶陵县可受理本县区域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 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 114 像素×156 像素,大小在 19K 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 2 份。
春季批次 3 月 21 日-4月5日;
秋季批次 10 月 15 日-10 月 30 日。
2.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含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 4 月 9 日-4 月 12 日(春季批次)和 11 月 1 日—11 月 2 日(秋季批次),地点:醴陵市教育局;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 4 月 9 日-4 月 12 日(春季批次)和 11 月 1 日—11 月 2 日(秋季批次),地点:株洲市教育局。
3.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一)笔试与面试时间:2018 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笔试成绩有效期为 2 年,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
(三)根据湘教发〔2015〕39 号文件规定,2016 年度及以后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学校做好具体安排和组织工作。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018 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为: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各级教科研部门、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已评聘或待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尚未注册的在编在岗人员。
3.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以前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符合湘教发〔2015〕39 号文件消除暂缓注册的条件已达到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注册。
2018 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教师资格证书》核查
(二)第二阶段,定期注册
时间安排:9 月-12 月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联系电话
1.株洲市教育考试院:22663700(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2、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22677556(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3、株洲市教育局:22663772(负责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4.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荷塘区:28477014; 芦淞区:28580876
石峰区:22529876; 天元区:28665200
株洲县:27689407; 醴陵市:23287587
攸 县:24223810; 茶陵县:25245356
炎陵县:22036202.
附件: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3.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醴陵市教育局
2018年3月8日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 | 申请人改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资格各类及学科: | ||
4 |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 | |||
5 |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 |||
6 | 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
7 | 有无行政处分记录 | |||
8 | 有无犯罪记录 | |||
9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10 | 鉴定单位(全称) | |||
11 | 鉴定单位地址 | |||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说明:1.表中第 1-3 栏由申请人填写;第 4-11 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填
2.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3.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附件2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本人正面二寸免冠照片 |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
资格种类 | 任教学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原发证机关 | ||||
证书编号 | 原发证时间 | |||
申请事由 | □证书遗失需补发 | |||
□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 ||||
申请人承诺 |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 ||||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附件3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认定机构名称:XXXXXX教育局
变更前证书信息 | |||||||
姓名 | AAA | 性别 | 女 | 民族 | 汉族 | 照 片 (若无变更前照片,可留空) |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
出生日期 | XXXX-XX-XX |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 | ||||
教师资格种类 | 幼儿园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任教学科 | 幼儿园 | ||||
发证日期 | XXXX-XX-XX | 发证机关 | XXXXXX教育局 | ||||
变更后证书信息 | |||||||
姓名 | BBB | 性别 | 男 | 民族 | 满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
出生日期 | XXXX-XX-XX |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 | ||||
教师资格种类 | 幼儿园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任教学科 | 幼儿园 | ||||
发证日期 | XXXX-XX-XX | 发证机关 | XXXXXX教育局 | ||||
变更内容 | 姓名;性别;民族;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
变更类型 | 认定历史数据变更/定期注册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未入库的认定信息变更 | ||||||
本人确认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无误。
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认定机构处理情况 | □已完成信息变更,重发证书。
□已完成信息变更,在原证书上备注页注明变更信息。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