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现就我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了覆盖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效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前教育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无法得到有效资助,不少地方存在因贫而放弃接受学前教育的现象。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日益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现资助政策在各类教育的全覆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省的客观要求,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有效手段,是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费用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1、实施范围。全省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补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全省平均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0%确定,其中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下同)按15%确定,其他地区按7.5%确定。各地在确定具体补助对象时要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3、补助标准。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4、经费来源。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外,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两个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幼儿园,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幼儿园,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由省、县两级分担,其他市辖区(县)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参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执行,即依据各县市区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按总人口计算,下同)情况分为四档确定,详见下表。
为缓解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资金分担压力,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等50个县统一执行第四档的资金分担比例。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办法以及补助金申请、审核、发放、备案等程序。各地的实施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确保地方各级应分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完善基础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幼儿数量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虚报幼儿数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一些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高寒边远地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对中西部地区,参照各地现行政策和生活水平,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地区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东部地区也应加大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力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根据东部地区各省市政策落实情况及其财力状况等因素,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7年开始,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省份,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中央与地方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在此基础上,对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等地区,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中央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东部地区,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中央财政继续给予适当奖励。
五、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有关政策
从2007年起,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按照8∶2执行。243个县(市、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的规定执行。
六、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起安排。地方财政负担部分,除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从2007年起安排以外,其他经费可从2008年春季开始安排。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合理确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通过调整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加快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湘财教〔2011〕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11年2月9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确定,适当向农村和县镇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第五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参照以下办法分为2档或3档:一是分2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二是分3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明确的办法分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分解下达到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表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1月20日前,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市县汇总表》(附表3)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省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由市县综合考虑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学生平均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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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2〕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