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自然资源公开 > 通知公告
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3 访问:次 作者: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委《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24号)、株洲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株工改〔2020〕1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化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时效,优化测绘工作流程,降低服务成本,方便业主办事,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醴陵市市本级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在建筑工程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全面实行“多测合一”。整合各类测量规范,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由委托方自行选择家或几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提供相应成果,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收费、一次出成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六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24小时快速响应能力;
2、同时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
3、具备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近3年未发生安全泄密事件;
4、具备独立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使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统醴陵独立坐标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甲乙双方签订测绘服务合同,统一使用市自然资源局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第九条 “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1、项目委托和备案。测绘项目委托方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公开的数据库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绘服务机构,签订“多测合一”合同,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负责将测绘合同上传至“醴陵市多测合一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2、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约定的测绘任务在“醴陵市多测合一监管平台”申请并下载任务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可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业务数据等信息服务
3、质量保证。测绘服务机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应规范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提交项目各成果资料必须加盖注册测绘师执业印章。使用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或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4、成果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将成果汇交至“醴陵市多测合监管平台”,由监管平合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并行审核,审核结论反馈至监管平台。经审核后的成果用于后续相关业务的办理和1:500比例尺地理信息数据的常态化更新入库。
第十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需由“醴陵市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向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推送,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绘。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多测合一”工作所需资料数据,不得借机“搭车收费”、强制服务。
第十一条 承揽“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停止其“多测合一”服务资格,并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申请和备案:
1、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任一条件的;
2、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的;
3、在测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的;
5、同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检不合格项目超过3个的;
6、同一年度在行业信用信息评价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5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服务机构被停止“多测合一”服务资格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测绘服务机构被停止“多测合一”服务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委托或授权测绘专业机构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并结合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成果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自律,诚信守法,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