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自然资源公开 > 通知公告
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13 访问:次 作者: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株洲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株工改〔2020〕1号)等文件要求,简化明晰办理流程,方便建设单位办事,结合《醴陵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醴工改〔2021〕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在建筑工程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含房产测绘中的房屋面积预测绘和房屋面积竣工测绘)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测绘统一纳入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二)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贯和监督落实;(三)建设“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四)建设“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
第五条(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申请: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测绘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
(二)审核: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测绘资格审核意见书》;
(三)列入名录:申请单位凭《测绘资格审核意见书》向市民中心多测合一窗口办理进驻手续,列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六条(服务机构信息录入)进入“多测合一”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须通过“多测合一”监管平台注册并录入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机关、本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高级、中级和初级);
(2)资质资格:主营业务、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审批机关、批准时间、证书编号(上传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注册测绘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测绘业绩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通过“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对“多测合一”名录库信息进行公布。
第七条(项目合同)参照株洲市测绘地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内容、各专项测量的进场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内容细项、计费标准,以及提交成果的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合同报价和服务承诺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市民中心多测合一窗口通过“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将合同备案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多测合一”监管平台查询项目备案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收费标准)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提高该项目的抽查率。
第九条 (综合评价及监督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对测绘服务机构动态计算分值,评定等级。综合评价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测绘服务机构首次办理登记和年度周期初始的基准分值均为100分。测绘服务机构分为正常、管控、黑名单三个等级。分值80分以上(含),评定为正常;分值60(含)-80分,评定为管控;分值60分以下,评定为黑名单。测绘服务机构的等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多测合一”管理平台上发布并动态更新。按照测绘中介机构规范性检查等情况,管理部门组织实行差异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是抽检其完成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情况。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查时,可以实行整体检查,也可以对“多测合一”成果中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一)等级为“正常”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二)等级为“管控”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三)等级为“黑名单”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从名录库中移出,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名录库入库登记。累计3次(含)被纳入黑名单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醴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
第十条(项目实施) 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别组织开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地形图测量、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及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验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竣工测量,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进行对比,出具“多测合一”成果。
第十一条(项目时限要求)测量工作完成的作业时限纳入“多测合一”业务合同中,但专项测量不得长于表 1 规定。
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多测合一”(含竣工勘 验测绘、不动产测绘<含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 工程竣工测量等)总的时间上限不得超过竣工勘验测绘与不动产测绘上限时日4 个工作日。
表 1 单一实施专项测量活动,其时限要求如下:
阶段 | 测绘业务名称 | 作业时限 |
立项用地规划 许可、工程建 设许可 | 地形测量 | 2 个工作日 |
土地勘测定界 | 2 个工作日 | |
施工许可 |
商品房产预测绘 | 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下:3 个工作日 |
2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5 个工作日 | ||
3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8 个工作日 | ||
5 万平方米以上:10 个工作日 | ||
规划验线测量 | 2 个工作日 | |
竣工验收 |
竣工勘验测绘 | 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下:5 个工作日 |
2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8 个工作日 | ||
3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10 个工作日 | ||
5 万平方米以上:12 个工作日 |
竣工验收 |
不动产测绘(含房产实测 绘) | 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下(在竣工勘验测绘的基础 上):5 个工作日 |
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在竣工勘验测绘 的基础上):8 个工作日 | ||
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在竣工勘验测绘 的基础上):10 个工作日 | ||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在竣工勘验测绘的基础 上):12 个工作日 | ||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 (在竣工勘验测绘的基础上):5 个工作日 | |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 (在竣工勘验测绘的基础上):5 个工作日 |
消防核实测量 | ( 在竣工勘验测绘的基础上):5 个工作日 |
(备注: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时限从建设项目具备专项竣工验收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项目成果提交)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内部质量检查后,将“多测合一”成果上传至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包括技术方案、成果报告及相应图件、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等,成果报告应参照《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试行)》的格式及要求。“多测合一”成果应符合醴陵市“多测合一”相关标准的并提交至醴陵市“多测合一”监管平台,进行成果检查入库及共享,并将“多测合一”分项成果分发至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多测合一”前一阶段与后一阶段成果,以及后一阶段中规划验线测量、商品房产预测绘成果应根据审批环节需要分项及时报送,竣工阶段进行“多测合一”相关测绘后整合为一个成果统一报送。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时限及要求)相关部门将审查意见上传至“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审查不合格的分项成果应当通过“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回退,承担该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审查意见整改后重新向提交成果。审查合格的 “多测合一”成果由多测合一窗口通过“多测合一”监管平台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用于办理规划验线、预告登记、预售、联合验收等各项业务。竣工阶段的“多测合一”整体成果用于开展联合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的“多测合一”成果可直接用于后续房产现售、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相关部门审查“多测合一”成果并出具审查意见时限不得长于表 2 规定时限。
表 2 各相关部门审查时限
测绘成果名称 | 审核部门 | 审核时限 (工作日) |
地形测量 |
自然资源部门(地理信息测绘股) | 2 |
土地勘测定界 | 2 | |
商品房产预测绘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保中心) | 3 |
3 | ||
规划验线测量 | 自然资源部门(地理信息测绘股) | 2 |
竣工勘验测绘与不 动产测绘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理信息测绘股) | 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保中心) | 商品房:5 | |
其他:3 | ||
房产现售:5 | ||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3 |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防办)) | 3 |
消防核实竣工测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3 |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业务的,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在名录库再次选择“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按照流程操作,“多测合一”项目实施单位被取消“多测合一” 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成果,且经过验收通过的,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建设单位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在合同中明确上述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办法》的细化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未明确事项及具体技术和成果要求参见《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试行)》。
附录 A
建设单位须提供的“多测合一”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具体内容 |
1 |
身份证明 | l.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写明代理人 身份证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选一) |
2 |
测绘合同 |
原件扫描件 |
3 |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资 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2.历次报建审批材料相关文件文号 |
4 |
建设用地批准资料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 2.历次用地批文相关文号 |
5 | 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书/人防工程设计专项 技术审查意见 |
相关文件文号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 |
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