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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陈显平申请,经我局权籍调查,符合土地确权要求,初步确认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为陈显平,现将该宗地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烟塘组,土地由陈显平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为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154.78平方米(具体见附图)。
对公告的土地权利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送达我局权籍股,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依法确认该宗土地所有权为醴陵市人民政府所有,土地使用权由陈显平使用。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