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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醴陵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醴政告〔2016〕4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
二、实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2016年6月15日—29日,全市范围内停办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测试等工作,停办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停办时间不计入法定登记时限。
五、自2016年6月30日起,全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各类型不动产登记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七、受理地点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相关登记,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一楼政务大厅。受理咨询电话:0731-23677972。
(二)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受理工作。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