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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撤销醴陵市医药总公司土地登记事项并注销醴国用(2003)第B380530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醴国土资函〔2014〕2号
关于依法撤销醴陵市医药总公司土地登记事项
并注销醴国用(2003)第B380530353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醴陵市医药总公司:
你公司在办理醴国用(2003)第B380530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宗地位于黄獭嘴镇台洲村)时,其宗地存在权属争议,登记程序不合法,经本局报请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
一、撤销醴国用(2003)第B380530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事项。
二、注销醴国用(2003)第B3805303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公告期60天,如你公司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