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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陵市鑫华机械厂)

发布时间:2024-11-12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4]第14号

醴陵市鑫华机械厂: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醴陵市鑫华机械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TWB94Q ;经营者:石花球;经营场所:醴陵市李畋镇清水村桔园组)未经批准,于2015年1月,擅自占用李畋镇清水村土地建设鞭炮机械生产厂房,至2015年2月建成,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1419平方米,其中裸地1419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李畋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醴陵市鑫华机械厂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醴陵市鑫华机械厂违法用地红线图》

4、违法现场照片2张

5、《李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李畋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修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将非法占用的141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李畋镇清水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其非法占用的141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141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圆整(212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开具缴款凭证,自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及罚款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2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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