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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02号
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茶山镇冷水村土地改扩建鞭炮生产厂房,2023年5月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经实地测量认定,公司总占地面积8371平方米,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08年办理了醴集用(2008)第B3817011号集体土地证,面积600平方米,违法总占地面积7771平方米,其中耕地349平方米、林地2602平方米、建设用地4820平方米;2017年5月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醴国土资监字[2017]172号处罚,处罚面积5019平方米;未处罚部分面积2752平方米,属2021年9月后新建部分面积150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茶山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法人文飞林的《询问笔录》;
2、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3、《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4、违法现场照片2张。
5、《醴陵市茶山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茶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6、卫星云遥2023年9月该厂的影像图。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第一部分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非法占用的27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茶山镇冷水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其非法占用的275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构筑物。
3.对新建部分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对原非法占用的34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原非法占用的2253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罚款70775元(大写:柒万零柒佰柒拾伍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并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