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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246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246号

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厂违法占地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厂未经批准,于2011年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富镇横新村汪家湾组土地新建厂房和仓库及附属设施,并于2015年完成主体建设,用于爆竹类生产和储存,属于非公益类未批先用违法用地。经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474平方米(其中水田361平方米、林地2870平方米、坑塘水面10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139平方米)。经套合,该宗地部分符合东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东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已纳入《醴陵市东富镇国土空间规(2021--2035年)》。 

 你厂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东富镇横新村汪家湾组土地进行建设厂房和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相关人员的旁证;

4.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5. 《醴陵市晶晖烟花鞭炮厂》违法用地测量红线图;

6. 违法现场照片2张;

7.《东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东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第二次修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74平方米土地给东富镇横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非法占用的447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113平方米非耕地行为处以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61平方米耕地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8915元整(陆万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和第3项处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 0731-23220308                        

地  址: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4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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