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自然资源公开 > 通知公告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48号)

发布时间:2023-12-13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48号

兰光秀: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兰光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5-2017年擅自占用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的土地建设厂房和硬化水泥坪,属于非公益类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1025平方米,其中裸地798平方米,林地227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白兔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兰光秀的《询问笔录》;

2.金牛社区副书记刘代强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兰光秀违法用地红线图》。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白兔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白兔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7.该厂2017年和2022年的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影像图。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102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102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15375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3.将非法占用的10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白兔潭镇金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3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