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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133号)

发布时间:2023-06-09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133号 

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对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于2005年在沈潭镇江田村竹上组建设烟花鞭炮厂,属于非法占地。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5591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8平方米、其他林地94平方米、坑塘水面74平方米、工业用地5415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泗汾镇、船湾镇、沈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3.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投资人刘缙身份证复印件;

4. 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投资人刘缙的《询问笔录》;

5.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6.《醴陵市沈星鞭炮烟花制造厂违法用地红线图》:

7. 违法现场照片4张;

8.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卫星云遥截图2张;

10.旁证人丁水亮的《询问笔录》;

10.《沈潭镇土地现状图(局部)》、《醴陵市泗汾镇、船湾镇、沈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2021年7月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以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5591平方米土给沈潭镇江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59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591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3865元(捌万叁仟捌佰陆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9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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