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自然资源公开 > 通知公告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270号)

发布时间:2023-12-08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270号

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在长庆街道清潭村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长庆街道清潭村土地建设挡雨棚及道路,2023年10月完工(违法总占地面积433平方米,其中农村道路34平方米、建设用地39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辉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法人代表刘辉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人的《询问笔录》;

5.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6.《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7.违法现场照片1张;

8.《长庆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年局部)》;

9.《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433平方米土地给长庆街道清潭村集体组织;

2.没收非法占用已纳入[醴陵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43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33平方米农村道路、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20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86600元(捌万陆仟陆佰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醴陵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 0731-23220308                        

地  址: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8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