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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48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3]第248号

当事人:兰光秀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新华组246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0年2月擅自占用白兔潭镇金牛社区新华组的土地扩建厂房和附属设施,并于2020年4月完成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勘测、套合和比对,违法占地总面积1025平方米,其中裸地798平方米,林地227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正在编制的《醴陵市白兔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兰光秀的《询问笔录》;

2.金牛社区副书记刘代强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兰光秀违法用地红线图》;

5.违法现场照片2张;

6.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

7.《醴陵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醴陵市白兔潭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局部)》、《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8.该厂20204月2021年8月以及2023年10月的云遥影像;

9.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10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白兔潭镇金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102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102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5375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足额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赛博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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