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自然资源公开 > 通知公告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1102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当事人:邓元一

身份证号码:430281********0058

住址:仙岳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陈家塘组10号102室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邓元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6年11月擅自占用孙家湾镇孙家湾村的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子,至2017年6月建成,属于非法占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勘测、套合和比对,违法占地总面积322平方米,其中林地63平方米、水田259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醴陵市孙家湾镇、嘉树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邓元一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邓元一的《询问笔录》:

4.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5.《邓元一违法用地红线图》:

6. 违法现场照片2张;

7、《孙家湾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修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等有关规定,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2平方米土地给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孙家湾组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3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其非法占用32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照水田20元/平方米,林地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6125元整(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足额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3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