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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恒韵陶瓷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醴陵市恒韵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在阳三石街道伏龙村办塘组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醴陵市恒韵陶瓷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开始擅自占用阳三石街道伏龙村办塘组土地建设硬化坪(违法总占地面积1016平方米,其中耕地632平方米、坑塘水面16平方米、建设用地36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醴陵市恒韵陶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思林的《询问笔录》;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旁证人的《询问笔录》;
4. 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6. 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2014年、2016年、2021年影像截图;
7. 《醴陵市恒韵陶瓷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8. 违法现场照片1张;
9. 《醴陵市恒韵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10. 《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11. 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5年5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6平方米土地给阳三石街道伏龙村集体组织;
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醴陵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1016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84平方米建设用地、坑塘水面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63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18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第3项处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醴陵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股
电 话: 0731-23220308
地 址: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303室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 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