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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0401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访问:次 作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0401号 来源: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0401号 字体[ 大 中 小 ]
醴陵市东方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新建传达室和变电间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10平方米(水田185平方米、林地91平方米、田坎34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东富镇国土空间规(2021--2035年)》。
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2023年4月新建传达室和变电间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于月底建设完成,经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10平方米(水田185平方米、林地91平方米、田坎3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醴陵市东方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相关人员的旁证;
4.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5. 醴陵市东方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测量红线图;
6. 违法现场照片2张;
7.《东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自然资监听字[2025]第04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自然资监听字[2025]第040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水田185平方米、林地91平方米、田坎3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将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土地归还给龙源村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的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捌佰元整(105800)罚款。(处罚标准:水田、田坎按400元/平方米处罚,林地按20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105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股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