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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王仙镇仙瓷社区马井组采挖石头,并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当事人彭明、收货人张伟雄、旁证人张昂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4张;
4、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5、当事人彭明销售凭证47张;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一、无证采矿: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并处以20%罚款3600元,共计缴纳21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