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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仙石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左权镇蔑织街居委会、将军村进行245号图斑耕地修复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超出项目范围施工,并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土进行销售,共计856.7吨,经参考此类矿产资源品市场调查价格为每吨1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株洲仙石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芳元、合伙股东何思宏、收货人明日砂石加工厂晏业平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8张;
4、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5、株洲仙石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芳元销售凭证20张;
我局已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一、无证采矿: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993.8元,并处以20%罚款2398.76元,共计缴纳14392.5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