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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玉福页岩机砖厂:
2025年6月12日,我局接醴陵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醴陵市玉福页岩机砖厂涉嫌非法采矿的函。我局收到后立即组织执法监督股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醴陵市玉福页岩机砖厂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注销后,于2025年5月开始仍然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出具的醴陵市玉福页岩机砖厂非法采矿造成泥质粉砂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醴陵市玉福页岩机砖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为29948吨,依据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醴价认定〔2025〕67号按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坑口价格为2.42元/吨,共计7247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2、现场负责人严冬冬、挖机师傅骆则林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8张;
4、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5、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出具的醴陵市玉福页岩机砖厂非法采矿造成泥质粉砂岩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
6、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醴价认定〔2025〕67号;
我局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一、无证采矿: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2474元,并处以20%罚款14495元,共计缴纳8696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