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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Q1UW6M
住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公司在板杉镇流碧桥村、东冲铺村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04年开始擅自占用板杉镇流碧桥村、东冲铺村土地进行建设厂房、道路及挡雨棚,于2024年7月初已完成建设,属于非公益类未批先用违法用地。经实地测量和套合历年卫星遥感影像,占用土地总面积20936平方米,其中有580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建(构)筑物是在2021年9月份之后新建设的,有20356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面积68平方米、林地面积542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71平方米、建设用地14789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是在2021年9月份之前建设的。该宗地符合《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你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板杉镇流碧桥村、东冲铺村占地新(改)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亮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法人代表黄亮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6.《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7.违法现场照片2张;
8.《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局部;
9.《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10.其他相关资料(其他有效证据)。
我局已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0936平方米土地给当地村集体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2093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
2.对2021年9月份之前非法占用20288平方米非耕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标准的罚款,对非法占用6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标准的罚款,罚款305680元;对2021年9月份之后非法占用580平方米非耕地的行为处以200元/平方米标准的罚款,罚款116000元;两项共计罚款4213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足额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 0731-23220308
地 址: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B303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