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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智恒瓷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华塘村土地建设办公楼、厂房等,2015年5月建成。经测量认定,其中有2350.9平方米厂房所占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地类为工业用地,符合醴陵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被委托人刘江敏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被委托人刘江敏的《询问笔录》;
4.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5.《湖南智恒瓷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6. 违法现场照片2张;
7、《国瓷街道土地现状图(局部)》、《国瓷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6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54号)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的2350.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将非法占用的2350.9平米土地退还给醴陵市土地储备中心。
3.对其未供即用非法占用2350.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照3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7053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