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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11号 )

发布时间:2025-04-15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醴陵金湖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分别于2006年9月、2022年12月、2025年3月在泗汾镇泗汾村柏树园组建设文旅项目。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3252平方米,其中其他林地121平方米、坑塘水面369平方米、农村道路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753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泗汾镇、船湾镇、沈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醴陵金湖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醴陵金湖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良身份证复印件;

4. 醴陵金湖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良的《询问笔录》;

5.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6.《醴陵金湖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7. 违法现场照片2张;

8.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卫星云遥截图2张;

10.旁证人廖军的《询问笔录》;

10.《泗汾镇土地现状图(局部)》、《醴陵市泗汾镇、船湾镇、沈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2006年9月非法占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第一部分;2022年12月、2025年3月的非法占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52平方米土给泗汾镇泗汾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对2006年9月非法占用的2842平方米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630元;2022年12月、2025年3月非法占用的410平方米其他林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农村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2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24630元(壹拾贰万肆仟陆佰叁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5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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