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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0901号 )

发布时间:2025-08-18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2018年7月—2019年2月之间,超出批准面积占用板杉镇夏坪桥村土地建设厂房,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占地总面积5431平方米,其中耕地729平方米,林地4236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66平方米。其中有3559平方米符合《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有1872平方米不符合《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春华的《询问笔录》;

2.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生产经理翁俤俤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5. 违法现场照片3张:

6. 《醴陵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图(局部)、《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7.卫星云遥截图2张;

8.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19年2月非法占地5431平方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等有关规定。现责令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31平方米土地给板杉镇夏坪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355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729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4236平方米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466平方米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5110元(捌万伍仟壹佰壹拾元)。

3.责令醴陵市春华空心砖有限公司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187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8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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