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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东富凤鑫陶瓷厂: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厂非法占地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厂未经批准,于2014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厂房和相关附属设施,于2014年12月建完。经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896平方米(旱地698平方米、林地151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685平方米)。2024年12月,你厂又开始动工改扩建厂房,于2025年1月完成主体建设。经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265平方米(林地1794平方米、建设用地471平方米)。上述厂房及附属设施共计非法占用土地共计6161平方米,未在报批范围以内。所占土地(含合法部分)符合《醴陵市东富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公益类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醴陵市东富凤鑫陶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5.醴陵市东富凤鑫陶瓷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6.违法用地红线图
7.《东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8.《东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9.现场勘测笔录
10.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醴自然资源告字[2025]第0402号)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醴自然资源听告字[2025]第0402号),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你厂2014年的非法占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54号)第一部分的规定;你厂2024年的非法占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6161平方米土地给东富镇东兴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616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对2014年3月开始非法占用的3896平方米(旱地698平方米、林地151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68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照旱地20元/平方米,林地、农村宅基地1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1930元整(陆万壹仟玖佰叁拾元整)。对2024年12月非法占用的2265平方米(林地1794平方米、建设用地47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453000元整(肆拾伍万叁仟元整)。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514930元整(伍拾壹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厂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处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股
电 话:0731-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