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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4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林高妙: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林高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李畋镇凤形村的土地建设纸筒加工棚,至2016年5月建成,属于非法占地。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1469平方米,其中林地1469平方米,该宗地已纳入醴陵市李畋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然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2. 林高妙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林高妙的《询问笔录》;

4. 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5.《林高妙违法用地红线图》:

6. 违法现场照片2张;

7、《李畋镇土地现状图(局部)》、《李畋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修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用的146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构筑物。

2.将非法占用的1469平米土地退还给李畋镇凤形村集体经济组织。

3.对非法占用的1469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罚款贰万贰仟零叁拾伍圆整(¥220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1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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