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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醴自然资监罚字〔2025〕第0902号 )

发布时间:2025-09-05 访问: 作者: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分别于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4年11月—2025年1月两次在板杉镇竹花山村、板杉村建设厂房和硬化坪。经实地测量认定:违法占地总面积8182平方米,其中林地178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4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6044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季芳的《询问笔录》;

2.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袁洪霞的《询问笔录》;

3.实地勘测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记录》;

4.《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红线图》;

5. 违法现场照片3张:

6. 《醴陵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醴陵市板杉镇、左权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图(局部)、《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意见书》;

7.卫星云遥截图4张;

8.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20年12月第一次非法占地7253平方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5号第一部分的规定;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25年1月第二次非法占地929平方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一部分的规定,但该929平方米非法占地的行为已经醴陵市林业局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并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该929平方米非法占地的行为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拟责令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182平方米土地给板杉镇竹花山村、板杉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18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对2020年8月—2020年12月非法占用的7253平方米的林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08795元(壹拾万捌仟柒佰玖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股办理开具《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  话:23220308

地  址: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三楼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5日


编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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