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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醴土征〔201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醴陵陶瓷产业园2012第二批次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2)政国土字第2441号
三、批准用途:湖南醴陵陶瓷产业园2012年第二批次建设项目
四、批准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华塘村。
六、征地位置: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华塘村。(征地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所附征地红线图)
六、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64.7145亩,其中姜东村土地面积为46.3260亩(其中:林地12.1035亩,农村道路4.0530亩,坑塘水面7.8亩,住宅用地22.3695亩);华塘村土地面积为18.3885亩(其中:林地18.3885亩,交通运输用地0.5325亩)。
七、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和《醴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醴政发〔2017〕3号)执行。
八、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
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到姜东村、华塘村所在地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