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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0)第1号
发布时间:2020-0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150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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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汪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7342号”和“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9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罚错误。2019年10月29日和2019年12月28日,申请人车牌为湘XX的小型客车并没有路过更没有违规停放在醴陵市李三路(立三路与兴商路交叉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7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9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网上违法处理通知截图;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根据执法现场的照片及告知单可知,申请人汪X车牌号为湘XX的车辆2019年10月29日10时41分、2019年12月18日8时35分在立三路均存在违停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上显示违停地点为“立三路(立三路与兴商交叉口)”括号内的地点系人行道违停处罚系统搭载的百度地图定位产生的,该定位与实际地址存在50米左右不可控误差,该误差取决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且该定位是系统自动生成无法人为修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7342号”、“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98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的违停地点为“醴陵市立三路”。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据中括号内的系统定位地址属目前科技技术所决定的误差,该误差不影响当事人在立三路人行道违停事实且实质上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2019年10月29日10点41分现场执法照片3张;2、审批单截图;3、2019年12月18日8点35分现场执法照片4张;4、审批单截图;5、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7342)号违法停车告知单;6、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9808)号违法停车告知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湘XX的车辆于2019年10月29日10时和2019年12月18日8时在立三路存在违停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当天就作出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7342)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和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9808)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单上写明了案件编号、车辆号码、车辆颜色、车辆类型、违法停车时间、违法停车地点、关注株洲城管微信公众号等详细内容,其中两个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违法停车地点都是株洲市醴陵市立三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将违法停车告知单放在车子的挡车玻璃上,用雨刮器压住。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7342号”、“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9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关注株洲城管微信公众号后可以获取。被申请人的案件审批系统中关于申请人两起违停案件的停放地点也是株洲市醴陵市立三路。申请人的手机收到违停处罚告知短信。被申请人内部的网上审批表上违法停车地点也是株洲市醴陵市立三路。后申请人在12123交管网上查询的两个违法事实的违停地点为醴陵市立三路(醴陵市立三路与兴商路交叉口),申请人认为湘XX的车辆不存在会违停在醴陵市立三路与兴商路交叉口,故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年10月29日10点41分现场执法照片3张;2、审批单截图;3、2019年12月18日8点35分现场执法照片4张;4、审批单截图;5、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7342)号违法停车告知单;6、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9808)号违法停车告知单;7、网上违法处理通知截图;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作为醴陵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具有本案行政处罚权的合法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7342)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和株(醴)城行告字(2019)第(009808)号违法停车告知单上载明的违法停车地点都是株洲市醴陵市立三路,也按交警处罚惯例将两通知单送达在申请人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上且有短信告知,并且上面载明关注株洲城管微信公众号,车主所有的城管处罚信息都可以在株洲城管微信公众号上查询。醴陵市立三路(醴陵市立三路与兴商路交叉口)也属于醴陵市立三路的范围。由于目前株洲市城管所使用的人行道违停处罚系统是搭载百度地图自动定位产生,申请人登陆12123交管网上违停处罚记载的违停地点为醴陵市立三路(醴陵市立三路与兴商路交叉口),括号内的系统定位地址属目前科技技术所决定的误差,该误差不影响申请人在醴陵立三路人行道违停事实且实质上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7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株(醴)城行罚字(2019)第0098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