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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58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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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43号
申请人:宗杰,男,2001年2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庐山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不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3月29日签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3.商品外包装照片、购物小票;4.邮寄跟踪查询结果、邮寄信函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对邮局进行查询,未发现该邮件投递记录。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后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到,该邮件已于2022年3月29日被签收,签收地址为“村邮站”。截止2022年6月份,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回复,故向被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3.商品外包装照片;4.邮寄跟踪查询结果、邮寄信函照片。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由“村邮站”签收,被申请人实际并未签收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实际收到该举报投诉信,因此,申请人提供的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不负有处理该信件的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