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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41号

 

  申请人:文智坚,男,2004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做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做出行政处罚;2.请求复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是进口产品,该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被申请人不能因为该产品没有对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忽略商家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购物小票复印件;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组织了调解,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终止调解,争议双方均签字知晓该结果。申请人只进行了投诉,并未举报并要求对第三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商品采购单复印件、商品照片;3.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复印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1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了一瓶爱诗尼700ml优级特醇白兰酒,因该产品无中文标签,故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第三人提供了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均签收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并处分被申请人的承办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商品照片、购物小票;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采购单复印件;5.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复印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三人,并未举报第三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调解。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均签收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因投诉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消费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消费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当采取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未限制申请人采用其他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