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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3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38号

 

  申请人:周桂香,女,1967年1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与申请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