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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59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2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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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37号
申请人:何杨坤,男,1998年5月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华仕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告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5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告知》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了第三人生产的“牛小苗柴火葵瓜子500g”,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做出答复,未抄送检测报告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查看该检测报告与被投诉产品是否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情况告知》中认定产品不存在违法。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情况告知》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网购记录、产品外包装相片;3、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告知》;
被申请人称:1.因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故投诉无法调解,自行终止;2.被申请人做出不立案决定,与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产品质量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第三人提交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被申请人未发现举报所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程序合法,处置得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否立案查处,申请人不属该事项申请复议的适格主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检测报告,属于超过法规规定授权,此权属于案件当事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的规定,至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并被查实,才有可能得到奖励,申请人举报此类标签瑕疵的行为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2.但氏嗑得好原味瓜子《检验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第三人生产的“牛小苗柴火葵瓜子500g”的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钠含量为8毫克。申请人认为该标注与《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载明的每100克“葵瓜子”其钠含量为15毫克以及其他省葵瓜子送检结果均为15毫克左右不一致,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的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核查过程中,第三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但氏嗑得好原味瓜子《检验报告》和一份《情况说明》。第三人称因生产柴火瓜子和原味瓜子的原料、配方、工艺均相同,营养成分不会有大变化,故沿用了之前包装上的营养成分标签。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对申请人做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1.第三人提供了被举报瓜子的检验报告,与标签中钠含量标注一致;2.因举报事项证据不充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第三人拒绝调解,建议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网购记录、产品外包装相片;3、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告知》;4.《情况说明》;5.但氏嗑得好原味瓜子《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但氏嗑得好原味瓜子《检验报告》与被举报投诉产品没有关联性,第三人也未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对主要证据未收集充分,导致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告知》事实不清。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于60天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