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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2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2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21号

 

  申请人:杨文杰,男,1979年10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对醴陵市快乐惠兴旺超市的投诉举报行为做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