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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361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2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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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14号
申请人:王启华,男,1957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送的交通违法提示短信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11日做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通过图片看到行人还在人行道上,申请人不构成交通违章,请求撤销2022年1月11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交通违法短信通知;2.自动抓拍照片。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违法属实。通过监控视频连续拍取的三张照片和监控系统内截取的违法视频,证明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2.交警部门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一)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机动车未停车让行的:”。3.目前交警部门还未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仅仅通知其有违法记录,应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申请人据此提起行政复议依据不足。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复议申请人的违法图片;2.复议申请人的违法视频;3.《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公交管〔2019〕45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1日11:58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湘B 6C677的小型汽车通过青云北路湘东医院路段。申请人车辆进入人行道时,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且未停留等待,申请人未停车让行即直行通过人行道。后申请人收到交警部门发送的交通违法短信通知,要求申请人30日内接受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主张其尚未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交通违法短信通知属于交警部门在尚未做出最终处分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前,为推动行政程序并最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过程、阶段、准备性行为,属于行政程序性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