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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2)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2)第13号

 

申请人:邹亮,男,2004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万和商行。

经营者:张卫平,男,1982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的终止调解决定不服,于2022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实名投诉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万和食品商行买到一袋有包装名叫鹿茸菇的食品,发现此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通过12315进行投诉。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与第三人前往到阳三石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处理。第三人声称自己是散装在卖,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因双方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案,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故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在第三人处购买鹿茸菇一袋。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三人进行了核查,第三人当场提交的散装鹿茸菇(已拆箱)外包装箱上标有“生产商、出品商、批次”等内容,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和厂家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在12315平台答复了申请人;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第三人所售商品为散装食用农产品,外包装箱上标识有生产商、批次等信息,且第三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提交了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现场图;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4.醴陵市万和商行情况说明;5.检验检测报告;6.醴陵市万和商行索票索证台账;7.醴陵市万和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8.生产厂家营业执照;9.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了一袋鹿茸菇,认为第三人生产销售产品是三无产品,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第三人提交的鹿茸菇外包装箱、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面情况说明、销售小票,外包装箱上标有“生产商、出品商、批次”等内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鹿茸菇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组织双方调解,申请人要求赔偿1000元,第三人拒绝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在交办单处理结果一栏签字。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的终止调解决定不服,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明;2.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3.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现场图;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5.醴陵市万和商行情况说明;6.检验检测报告;7.醴陵市万和商行索票索证台账;8.醴陵市万和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9.生产厂家营业执照;10.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要求第三人赔偿1000元的投诉后,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查实了第三人经营主体合法、进货规范,所销售产品系合格产品,对第三人未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赔偿,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在交办单处理结果一栏签字。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核查和调解的法定职责,及时将终止调解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因该投诉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消费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消费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当采取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未限制申请人采用其他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

2022年31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